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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某诉袁某等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----监护人法律地位的认定
来源:李艳丽律师
发布时间:2010-12-13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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曹某(1994年7月生)与袁某(1993年12月生)系上海市彭浦第四中学学生,2007年3月13日午餐后,曹某与其同学向体育老师借用篮球进行活动,在打篮球的过程中,袁某与曹某发生碰撞致曹某受伤。曹某由学校老师送往医院救治,诊断为:左肱骨近端骨折。入院后,曹某支付医疗费、伙食费共计人民币8963.14元。2008年6月27日,曹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,要求被告袁某赔偿其医疗费、护理费、营养费、住院伙食补助费、交通费共计16983.14元及精神损害赔偿金5000元。其后又增加诉请要求保留后续治疗疤痕费用的诉权。

一审法院将袁某列为被告,袁某的父母袁某某、李某某列为法定代理人进行审理。审理中,法院征得当事人同意,委托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对曹某进行法医学鉴定。曹某支付鉴定费1100元。另查明,袁某父母已离婚,离婚时约定袁某由其父袁某某抚养,但实际袁某一起跟随其祖父生活,以致袁某不知道袁某某的地址、联系电话,无法与之取得联系。袁某某、李某某经法院传票传唤未到庭,袁某本人到庭。一审法院缺席审理后认为,袁某擅自闯入操场抢夺篮球,将曹某撞伤,应承担主要责任;曹某在篮球架下休息,自身也有一定责任,遂判决袁某赔偿曹某10852.2元;鉴定费770元、案件受理费71.3元由袁某承担。对于曹某要求袁某赔偿交通费、精神损害抚慰金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判决后双方均未上诉。曹某遂申请执行上述生效判决。执行程序中,袁某之母李某某支付了曹某11693.5元。之后,李某某不服一审判决,向检察机关提出申诉。

检察机关抗诉认为,涉案侵权行为发生时,袁某年仅13周岁,其父母已经离婚。根据民法通则第133条规定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最高人民法院《关于贯彻执行<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>若干问题的意见(试行)》第158条规定,夫妻离婚后,未成年子女侵害他人权益的,同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承担民事责任;如果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确有困难的,可以责令未与该子女共同生活的一方共同承担民事责任。故在本案中,应当由袁某的监护人承担相关民事责任。一审法院认为应当由袁某本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,进而直接判令袁某赔偿曹某医疗费等费用,系适用法律错误,故提出抗诉。

二审法院再审发现,发生碰撞时,还有学生马某参与,原审认定的事实不清,证据不足,遂裁定撤销原判,发回重审。

一审法院重审过程中,依法追加袁某之父母袁某某、李某某,以及马某和其父母马某某、赵某某为本案被告参加诉讼。重审查明,袁某在运球时撞到马某,马某撞到曹某,致曹某倒地受伤。根据法律规定,未成年人造成他人损害的,由其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。故马某所应当分担的部分,由马某某、赵某某承担;袁某在其父母离婚后,跟随其祖父共同生活,因袁某无法与其父亲取得联系,由其父袁某某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客观上存在困难,故其母亲李某某应当共同承担民事责任。遂判决被告袁某某、李某某共同支付曹某7751.57元(已履行);被告马某某、赵某某支付曹某4650.94元,曹某的其他诉讼请求不予支持。

【评 析】

本案争议的主要问题是,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,如何正确认定其监护人1的诉讼地位及实体责任。目前,实践中做法不一,争议的焦点主要表现为:1、被告主体不统一。有只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列为被告的;有只将监护人列为被告的;有将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同时列为被告的;还有认为是否将监护人列为被告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:实施侵权行为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没有财产的,以其监护人为被告;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,且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,以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被告;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虽然有财产,但其财产不足以支付赔偿费用的,以监护人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为共同被告。2、因被告主体不统一导致判决主文中的赔偿主体表述不一。有的直接判决由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;也有的判决某一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;也有判决全部监护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等等。

笔者认为,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侵权损害赔偿案件中,被告主体及赔偿主体的确定需视情形而定,即:1、一般赔偿主体。2、特别赔偿主体。在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有财产的情况下,列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,判决主文中的赔偿责任主体及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其监护人。此时,监护人同时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法定代理人。原则上,列监护人为被告,判决主文中的赔偿责任主体是监护人。诉讼中,无民事行为能力人、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可就其所了解的案件事实向法院陈述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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律师信息
  • 律师姓名:
    李艳丽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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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13201*********136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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